家教會
一. 會名:
本會定名為「聖方濟愛德小學家長教師會」
ST. FRANCIS OF ASSISI'S CARITAS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或PTA
二. 登記會址:
本會的登記會址為 :九龍深水埗石硤尾偉智街7號三. 目標及宗旨:
甲. 目標:
本會的目標是要建立家長與教師之伙伴關係,共同提高教育質素,培養學生在學業及品行方面的良 好發展。
乙. 宗旨:
- 加強家長與學校之聯繫,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能相輔相成。
- 讓家長能向學校貢獻專業才能,協助推廣課外活動。在教師與家長之衷誠合作下,使學生能充份發揮各方面的潛能。
- 透過康樂、文化及教育活動,鼓勵家長與教師交流管教子女心得及經驗,共策教子良方,攜手扶助孩子健康成長。
四.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甲. 會籍:
- 家長會員:
凡就讀於本校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可申請成為「家長會員」,會籍以家庭為單位。父母或監護 人均可出席參加會議,惟每一家庭只佔一席投票權。 - 教師會員:
凡本校在職校長及教師均為「教師會員」。 - 名譽會員:
本會常務委員會有權邀請校董及社會賢達任本會「名譽會員」。
乙. 權利:
「名譽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均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在籌組常務委員會的選舉中有選舉及被選權。在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可享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丙. 義務:
會員均有義務遵守會章各項規則及履行會議通過之決議,並出席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會 員於申請入會時需繳交年費。
五.會費:
常務委員會按本會的需要及一般開支徵收會費。所得款項用作支付印刷、紙張、文具等,及津貼本 會各項活動之經費。常務委員會可決定每年年費,若會員自動退會,已繳交之款項概不退還。「教師會員」及「名譽會員」均豁免年費。
六. 組織:
本會由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組織而成。
甲. 會員大會
-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權責包括:修改本會會章、商議 及推展本會會務、通過本會財務報告及推選常務委員。
- 週年會員大會應在每學年初盡早舉行,最遲不能延至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後。會員大會以八十 人出席為法定人數。若在指定開會時間三十分鐘後,仍未足夠法定人數,會議即宣佈取消,並須於十四天內再次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屆時如仍不足法定人數,則以 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 倘若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或有超過五十名會員聯合提出書面要求,並先列明討論事項,則可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程序及法定人數與週年會員大會相同。
乙. 常務委員會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一切會務由常務委員會負責推行。常務委員會共有委員十七人。家長委員由合資格會員透過選舉產生。
教師委員由教師選出或由校長委任。常務委員會職位及職責如下:
主席:一人,由家長委員出任。代表本會,負責召開並主持一切會議,主理一切會務,並須於每年會員大會中,匯報會務進展及財 政狀況,並且主持新一屆常務委員會之選舉。
副主席:二人,由家長委員及副校長各一人出任。
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如遇主席缺席、請假或離職時,代理其職務。
秘書:二人,由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協助主席準備本會的會議議程,主理本會來往書信文件、會議紀錄及會員名冊。
司庫:二人,由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負責管理本會一切收支賬目及財政,每年須制定收支結算表,交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 通過。
委員:十人,由家長委員六人及教師委員四人出任。
其他:
- 當新一屆家長委員透過選舉順利產生後,新舊家長委員須於一個月內聯合舉行首次會議及互選新一屆常務委員會之職位。
- 當任何一位家長委員在任期中離任時, 由常務委員會議決是否需要作出補選;如要作出補選由常務委員會議決選出其他家長會員填補其空缺。
七. 管理及行政:
- 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兩星期,常務委員主席須以書信通知各會員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 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方成定案。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 之票數相同,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 常務委員會每年開會不少於二次,每次出席會議之人數,最少為常務委員會之半數。投票決定 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 除教師委員外,常務委員之任期為兩年,再當選之委員,可獲連任。
- 常務委員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
八. 財政:
- 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之銀行。提取款項,支票須經主席或副主席或雙方司庫其中任何二人聯署,方可生效。
- 本會財政(包括會費及捐款)只限用於發展會務、會員福利及促進學校教育,任何支出不得超 越本會盈餘,不得以本會名義向外借貸。
-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三年後之單據作廢。
- 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
九. 核數:
- 全體會員大會須選出一名義務核數員,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
- 由司庫編制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經義務核數員核妥後,再交回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十. 附則:
- 倘校董會審議本會之活動或措施遇有違背本校辦學宗旨時,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
- 倘校董會審議本會之活動或措施遇有違背本校辦學宗旨時,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
- 修改會章:如會章有任何修改,應在會員大會通過及由社團註冊處批准執行。
十一.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細則:
- 家長教師會根據《教育條例》向學校的法團校董會提名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並就為提名而設的選舉將參考教育局《家長校董選舉指引》及根 據《天主教香港教區法團校董會章程》而定立的選舉細則進行。
- 家長校董須認同天主教教區的辦學理念。